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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阅读:931发布时间:2022年5月7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资质核定标准 省级和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资质核定标准

省级和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核定(包括新办、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4号部令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提高资质标准、增加申报材料。各审批部门应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并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二、妥善做好新旧资质衔接过渡工作

原二、三、四级(含暂定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资质有效期符合“统一延期至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

原暂定二级和三、四级(含暂定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新申报二级资质,各审批部门按新的资质标准进行审核。企业获得二级资质证书后,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积极实施告知承诺制

对申报材料中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等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时不再要求企业报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和作出许可决定后应抽查复核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抽查复核比例由各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10%。对承诺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审批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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