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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阅读:802发布时间:2022年2月7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四川省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军……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四川省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军队系统除外)。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填报要求

(一)请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军队系统除外),认真阅读理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2号)(详见附件1)以及《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调查系统(网址:www.ccea.pro,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2021年度的各项统计指标,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于不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暂不需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资料,待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后,再按要求上报。

三、填报流程

(一)在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统计调查系统进行填报。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企业在统计调查系统上成功报送,并打印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本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并于2022年3月11日前报送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统计调查系统进行填报。企业认真核对报表信息填报无误后,在统计调查系统上成功报送,并打印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本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并于2022年3月18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四、其他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督促指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对本市(州)企业所报的统计调查信息认真审核。二是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再次复核。三是牵头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于2022年3月18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各市(州)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联系。

联系地址: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

联系电话:028-83352062   联系人:喻华

028-83375597   联系人:徐颖

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填报注意事项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19版)要求,各造价咨询企业在填报以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表时,要认真阅读理解“主要指标解释”,特别注意每张表格的“填报说明”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保证报表的质量。填表注意事项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

建造2表中人员数量的逻辑关系如下:“本表说明:2、审核关系: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逻辑关系:19=20+21≥22+27+32”。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状况

建造3表中“四、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总额”(代码76)。须填写企业2021年度完成的各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总额合计,而不是造价咨询收入总额合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

(一)建造4表中“一、营业收入合计,其中: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代码79)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或年度审计报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二)建造4表中“三、税金及附加”(代码82)中的附加应包含企业“营改增”以后缴纳的附加金额。

(三)建造4表中“四、管理费用,其中:税金”(代码84),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税金”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

(四)建造4表中“六、应付职工薪酬”(代码88)(应理解为“全公司职工薪酬总额=年度已付薪酬+应付未付薪酬”)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括的科目归并填报。

本表应根据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填写。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须和企业统计报表(加盖公章)一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若报送时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可用2021年企业资产损益表替代。

(五)建造4表中“十七、本年应交增值税”(代码102),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

税额应该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有相应的逻辑关系(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若有减免、抵扣或核定的增值税率在统计年度内有变化,应在审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有相应说明。

 

转载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版权说明

本文标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收录于中天顺韵【政策法规】栏目,本文禁止任何商业性转载、分享,如需转载需联系小编并注明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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