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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发布《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阅读:773发布时间:2022年1月18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125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经自查清理、网上公示,汇总形成《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2021年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留目录,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本目录为我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依据,未列入本目录的,一律不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各县(市、区)一律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要求,对保留制度规则实行总量控制、增减挂钩。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原则上纳入本目录的制度规则数量只减不增。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修订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须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应同时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有明确制度规定的应严格执行,确保符合上位规定,维护制度规则完整统一。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出台后,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纳入目录管理,并抄送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招投标制度规则宣传贯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的宣传解读,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对实践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的通告》(川发改法规〔2020〕78号)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2021年本)》

转载自四川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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