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包括 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的省级行业社会组织,简称“厅管社会组 织”,以及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但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主要涉及住房 城乡建设行业的省级行业社会组织,简称“行业社会组织”)的 监’督管理,促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 依法自治,落实综合监管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 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 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对口联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社会组织制度(简称“对口联系制度”)。坚持厅领导分工督导、 人事教育处统筹、业务对口处(室)具体负责指导的工作原则, 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社 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
(二) 厅管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管管理职责由人事教育处、计 划财务处以及有关业务对口处(室)按照《关于厅管社会组织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办发〔2018) 807号)文件规定履行。
(三)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由住房城乡 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办和有关业务处(室) 按分工实施。
厅人事教育处牵头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审查厅机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直属单位副处级(含副处级) 以上人员社会组织兼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直属单位副处 级(不含)以下人员社会组织兼职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厅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行业社会组织执行财经法 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厅机关党办根据有关要求负责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监 督管理和指导。
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政策业 务指导;会同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处(室),监督指 导行业社会组织举办在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并经主管单位批准的 培训、竞赛、表彰、论坛、研讨会等;商人事教育处初审、经联 系厅领导审核、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后派员出席(参加)社会组织 有关会议、活动;指导、监督、检查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
(四) 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 落实对口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社会组织在住房城乡 建设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引导行业社 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 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对口处(室)确需向行业社会组 织转移或委托事项,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厅党组同意,并对转移 或委托事项加强监管和指导。
(六) 厅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按程序将行业社会组 织违反本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七) 住房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要加强所属社会组 织党支部书记的监督指导;对不适宜继续担任行业社会组织的负 责人,要及时出具处理意见;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员,要依纪依 规做出组织处理。
三、加强自身建设
(八) 行业社会组织是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社会的桥梁和 纽带,要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要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达到自我约束、管理规范、服务 优良、社会和服务对象满意的目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规定及时修订章程,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
(九)党组织关系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的行 业社会组织要按照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 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住房城 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根据需要可以向所属社会组织选派 党组织书记。
四、规范开展活动
(十)行业社会组织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 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考察 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十一)行业社会组织不得通过非法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准 入条件,干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活动。不 得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或单位强制推荐、销售商品或图 书资料、提供赞助等。
(十二)未经批准,行业社会组织不得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含会员之间)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 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十三)未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授权、委托,行业社会组织不 得以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在开展活动时使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协会(学会)”等不规范名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 会。
(十四)对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相关活动的责任主 体,将依法依规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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