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总结运用行政审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施工许可要素变更的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二、变更类型
(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变更;
(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三)建设规模变更。
三、工作流程
原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变更申请资料后,应对提交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重新申领、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变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需重新换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换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新证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其他事项变更均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载明变更的具体事由和内容,无需换发新证。
变更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实际变更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在实际变更发生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施工许可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四、申请要件
(一)建设单位变更的,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新建设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
3.依法院裁定变更建设单位的,须提供法院裁定书;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已变更的不动产权证);
5.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名称变更函》;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
7.《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需加盖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8.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新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公章(情况说明应载明新旧施工单位分别承担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及规模);
3.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依法院裁定变更解除原施工合同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国家投资项目提供);
5.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
7.《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需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新施工单位公章);
8.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新监理单位、原监理单位公章(情况说明应载明新旧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的工程监理范围、内容及规模);
3.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依法院裁定变更解除原监理合同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国家投资项目提供);
5.《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
6.《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新监理单位公章);
7.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勘察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原勘察单位、新勘察单位公章;
3.变更勘察单位后,审图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原设计单位、新设计单位公章;
3.变更设计单位后,审图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建设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
3.建设规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盖骑缝章的总平面图);
4.建设规模调整后,审图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凭证(建设规模调整后建筑面积增大的项目);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和变更相关负责人受聘单位公章;
2.新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工作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监理单位变更时,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进度、交接面以及工程资料交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
(二)各单位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2.原项目负责人与受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另有任用的,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对工程质监、安监信息予以变更。同时,建设单位应将重新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施工或工程监理单位应提前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更换实名制锁定人员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实名制锁定人员一致。
(五)变更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前,建设单位需在数字化审图平台中上传建设单位与原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解除原合同的法律文书以及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内容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意见。国家投资项目需在系统内同步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
(六)变更设计、勘察单位及建筑规模的,审图机构应重新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生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的,还应同步生成《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变更建筑规模的,应同步生成《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意见书》。
(七)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更改。确需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调整、变更的,应在施工许可证变更完成后,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流程,在数字化审图平台上发起变更和图审申请。
六、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42号)》同时废止。
转自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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