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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栏目:政策法规阅读:849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

同时,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导意见指出,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各地要加强新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的达标监控。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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