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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规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阅读:1213发布时间:2022年8月4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218号)等规定,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鉴定责任意识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要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我市房屋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履行鉴定程序

接受鉴定委托后,各鉴定机构应制定鉴定工作方案,严格履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查勘检测、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出具报告等规定程序(附件),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严禁存在以下鉴定行为:

(一)简化鉴定程序;

(二)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安全鉴定;

(三)将排查(评估)报告代替安全鉴定报告;

(四)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混合评定;

(五)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项目;

(六)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

(七)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鉴定标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鉴定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鉴定,同步执行检测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结构验算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对特殊要求或特殊环境的安全鉴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四、严格落实报告备案

各鉴定机构要及时将鉴定报告上传至成都市房屋安全(白蚁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在建工程、军事保护区建筑、历史保护建筑鉴定除外)进行备案。其中,一是上传备案的鉴定报告必须具备二维码和备案编号;二是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除二维码、备案编号以外,还应注明自建房安全排查编号(注:自建房安全排查编号可通过房屋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查询)。

鉴定报告结论为C级、D级(含Csu级、Dsu级)等不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或不满足抗震设计要求的,鉴定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鉴定报告上传系统,并将鉴定报告送达鉴定委托人。

五、完善鉴定管理机制

(一)鉴定流程制度。进一步梳理完善鉴定流程和制度,包括:技术岗位职责、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报告签发制度等。

(二)档案资料管理。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独立存放,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归档资料应实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合同(鉴定协议)、鉴定报告、原始检查(检测)记录、结构计算书、现场影像、设计施工资料等。

(三)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应独立区域存放,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出入库台账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六、加强业务教育培训

各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队伍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次以上,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加强鉴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

特此通知。

 

转自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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